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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三讀海洋基本法 一年內須提政策白皮書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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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 臺灣是典型海島國家,海洋治理與藍色經濟攸關我國整體發展及競爭優勢;「海洋」保護管理、永續發展,亟需重視與落實。有鑑於此,制定「海洋基本法」,擘劃長遠、宏觀且整體性之海洋政策藍圖,確立指標性導引功能,發揮海洋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,實屬必要。

      海洋委員會(下稱海委會) 於107年4月28日成立,即為打造「生態、安全、繁榮」的海洋國家。為期符合海委會組織法制定之意旨,同時彰顯海洋專責機關成立之使命,海委會遴選海洋法政、海洋保育等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委員,並邀請海洋相關團體參與研商,歷經多次諮詢會議,完成「海洋基本法」草案。

     「海洋基本法」草案於107年9月12日函報行政院審議,行政院於於同年11月22日、108年3月19日及27日召開3次跨部會審查會議,期間海委會亦持續蒐彙各方意見,使「海洋基本法」草案內容,在一次次的修正、淬鍊下,更臻周延、完備,經行政院108年4月25日第3648次院會通過,及108年11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,全文共19條,並奉總統108年11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126571號令制定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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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會11月1日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,明定6月8日為國家海洋日,政府須在法案施行1年內,提出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。圖為2016年海巡署協同國防部在在高雄左營外海舉行「聯安演訓」,保障國家海洋權益。(中央社檔案照片)